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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收取标准
普通住宅20元每平方米,其他性质用房30元每平方米。
二、资金使用程序
办理地点:市区东河沿30号市房管处物业监管股(四楼)
1、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批准后,持《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报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2、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单位。
3、经审核批准的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审核签字盖章的验收、结算等相关资料报市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拨付维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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